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

发布日期:2021-10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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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

 

(一)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,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,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,维护司法公正,特制定本规范。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;

(二)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、社会、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;

(三)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,坚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严格依法执业;

(四)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,遵循“科学、客观、独立、公正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遵纪守法,自觉维护社会正义

(五)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,廉洁自律,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提高道德修养,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;

(六)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、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,提高执业水平,确保鉴定质量。自觉开展同业互助,共同维护职业信誉;

(七) 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,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

(八)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只能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,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;

(九)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,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,不得私自向委托人、当事人收取费用、额外报酬或者财物,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; 

(十)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、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; 

(十一)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、本机构的受、检、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;

(十二)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,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、客观性与可塑性,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。鉴定结束后,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;

(十三)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 

(十四)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,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; 

(十五)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,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、举止文明,遵守纪律;

(十六)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、互相合作、公平竞争、共同提高执业水平;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;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;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;

(十七)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,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。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,视其情况,有政府部门证明,经机构负责人批准,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;

(十八)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,不得私自受案;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、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,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、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,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; 

(十九)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,不得无故变更、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、终止鉴定;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,不得玩忽职守,草率处置已受理的鉴定; 

(二十)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,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送至机构,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;

(二十一)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,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;

(二十二)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,认真、及时填写各项质量、业务考核档案;

(二十三)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同时,要积极拓展相关的科研与开发领域,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理论、技术研究;

(二十四)每一位司法鉴定人,不论资历深浅均需积极配合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的测评、考核工作,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; 

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,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,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。

 

 

2021.10.27